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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文化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国有文化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支撑,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重要条件。由于国有文化资产承载着宣传文化教育功能,是确保党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力、控制力以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载体,使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已经成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温家宝、李长春和刘云山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中“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要求,财政部与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于20079月共同研究印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审查把关。要严格规范和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审批程序。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要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同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央有关文化体制改革的规定和政策,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另外,已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其资产监管仍继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关系是否需要变动,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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